google 看到章忠信老師的幾篇文章,有興趣的可看看。
美國著名的著作權延長法案--「Sonny Bono著作權期間延長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簡稱CTEA)」--於1998年獲得美國國會通過,由柯林頓總統簽署後公告實施。此法案將著作權期限延長20年,不但及於未來的著作,且溯及既往,對1987年仍有效之著作權一體適用。然而,此法案所引發的爭議也不小,一群出版社與網路業者控訴該法案違憲,此司法風波歷經多時,至美國最高法院於2003年1月作出判決後,才告落幕。
CTEA法案是繼1976年著作權延長法案之後,另一波延長著作權期限的法案。原提案人為眾議員Sonny Bono,故此法案以其名為法案名稱。CTEA法案影響所及,著作權期限延長為著作人終身加上死後70年。對公司或法人(含hire work)之著作權期限則為出版後起算95年或作品完成後起算120年,二者採較短者為該著作之期限。也就是說,CTEA法案之後迄今,美國絕大部份著作權期限將為著作人終身加上死後70年,公司法人著作權亦長達95年。
歷史的脈動中,眾多因素促使CTEA之立法通過,其中有幾項是關鍵所在。一為歐盟的統一著作權保護期間,一為美國內部的重要商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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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多年討論,歐盟部長級會議(EU Council of Ministers)在2012年9月12日決定賦予表演人及唱片著作權人多二十年的著作權保護,從目前五十年保護期間,延長為七十年保護,歐盟27個會員國將開始修法,以便在2014年開始施行這項新制。
歐盟在1993年通過延長著作權保護指令,將著作權保護期間自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延長為著作人終身加七十年,但表演人及唱片在歐盟屬於鄰接權,不在這項指令適用範圍,所以2006年修正1993年的指令(Directive 2006/116/EC on the term of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and certain related right)仍僅賦予表演人及唱片在發表後五十年之保護期間。
多年以來,表演人及唱片業一直爭取延長保護期間,認為表演人及唱片不應受到歧視,保護期間應該與作詞作曲者一樣延長二十年,享有自發表後七十年的保護期間,最好能有如美國唱片製作人,享有自發行日起九十五年的更長保護期間。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在2008年7月提出這項延長表演者及唱片保護期間之指令草案,原本條文係延長為九十五年,2009年4月的歐盟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縮減為七十年,等到最近,才獲得部長級會議同意,完成法定程序,通過這項指令(The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European Council amending Directive 2006/116/EC on the term of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and certain related right)。
依據新修正的延長保護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即指表演人即錄音物製作人權利)指令,表演人自其表演完成、表演被合法錄製或對外傳送開始,享有七十年之保護,而錄音製作人自錄音完成或合法發行獲對外傳送開始,享有七十年之保護。
表演人通常出道很早,年紀輕輕就有很多很紅的作品,但現行五十年的保護期間,不足以讓他們在晚年時,仍可以靠當年走紅的演出為生,而作詞作曲者在晚年卻可以靠他們早年的創作詞曲收取權利金。同樣是音樂創作人,待遇有如此差距,並不公平。隨著人類生命不斷延長,歐盟這項延長二十年保護的新制度,主要在保護表演人,讓他們可以靠年輕時的演出成果,安享晚年,但很多人質疑,最後恐怕還是便宜了唱片產業,因為他們透過契約,早已取得表演人的所有權利,表演人在這次的延長保護期間,可能還是一無所有。所以,指令同時也要求唱片業者自其收益中提供20%,成立一項基金,以照顧當年已將表演錄在唱片上而以一次付清方式,將著作權讓給唱片業而如今無法再分到任何利益的表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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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延長表演人及唱片之著作權保護期間,會給其他國家帶來一些壓力,因為其他國家若不採同樣保護標準,他們國民的表演或唱片在歐盟會受到較短保護期間,無法在歐盟與歐盟的表演人及唱片進行競爭。美國在這幾年一直要求台灣修法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但因為美牛進口事件而將雙方經貿投資架構(TIFA)談判卡住,雙邊自由協定(FTA)也一併受阻,所以美方尚無機會對台灣著作權法之修正近逼。一旦總統大選過後,美牛進口爭議可望解決,雙方重啟TIFA與FTA談判時,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必成為美方要求重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此議題已有腹案,除了解美國1998年著作權法修正延長過程與適用效益之外,歐盟延長保護的一些配套制度,也可以作為台灣修正著作權法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的重要參考。
我的心得是:
原來之前歐盟「著作人」的權利早在1993就已延長為70年,這麼說來,「表演人」的權利如果只有50年,確實比較吃虧。但如同文章中的質疑,這些權利真能保障著作人、老藝人晚年的收入嗎?我覺得還是唱片公司在賺錢吧。
美國對著作權的保護比歐盟還狠,不管是美國或歐盟,我想音樂大國為了保護音樂產業的利益,應該比較傾向延長著作權年限吧。而且這些大國也會透過政治手段來要求其他著作權保護年限較短的國家延長著作權保護年限。